2009年税收相关法律资料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一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2:31: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1)对人身的强制。如强制戒毒、强制遣回原地、扣留人身等。(2)对财产的强制。如查封假冒伪劣产品、冻结银行存款、强制拆除、强制许可等。(3)对行为的强制。如强制企业治理污染等。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法院可以受理行政主体对受害人申请赔偿不予答复或者受害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赔偿数额有异议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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