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辅导:民事诉讼法重点串讲内容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2: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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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辩论原则3.自愿与合法的调解原则4.处分原则5.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原则二、民事审判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陪审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
  三、回避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四、回避的法定情形(1)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等。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五、两审终审制度例外情况:(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2)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当事人不能上诉。
  六、管辖的规定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可分为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特别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以上这两个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专属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纠纷提出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出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共同管辖是指依法律规定,就同一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时,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九、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教材P279。
  十、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的特点主要有:
  (1)共同诉讼人原告或被告一方为二人以上当事人;(2)共同诉讼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3)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一致。
  十一、第三人第三人的特征(1)第三人对于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者部分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第三人是在他人已经开始诉讼后再加入其中;(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十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第三人依其独立请求权的状况,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类。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既非原告,也非被告,只能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
    十三、民事诉讼的证据须具有的条件:
  (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必须与特征事实存在联系(3)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十四、无需证明的事实:
  ①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②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③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④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⑤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⑥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十五、举证责任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教材P284(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十六、举证时限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十七、财产的保全和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十八、先予执行具备的条件①案件属于给付之诉。
  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③权利人生活困难或生产急需,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
  ④被申请人(义务人)有履行能力。
  ⑤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十九、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二十、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形:
  ①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③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⑤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而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十一、诉讼时效的中止与终结
  二十二、上诉期限规定对第一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对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
  二十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二十四、提出再审的时间法律对法定组织和人员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时间未作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为裁判生效后2年内提出。
  二十五、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
  二十六、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的为6个月。
  二十七、执行的中止和终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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