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秩序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考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4: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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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考招生工作秩序,坚决制止扰乱招生工作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全市中考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和谐与社会稳定,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全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按照省、市有关招生政策做好招生的组织工作,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加强招生工作的廉政建设,确保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学要牢固树立为学校服务、为考生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落实责任人,坚持依法治考、依法治招,诚信招考,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的权益。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初中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追究所属区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责任,并责成相关区教育局追究该校负责人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故意提前或推迟招生报名时间;
  2.干扰学生选择填报学校的意愿,擅自涂改学生填报的志愿,侵犯学生报考的合法权益;
  3.收受招生学校所谓的“劳务费”或“奖金”等进行买卖生源;
  4.招录分配生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含“三限生”计划)的处罚:
  1.向生源学校或个人支付有关费用招揽生源;
  2.搞虚假和欺诈宣传活动,采取诋毁其他学校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
  3.以许愿、承诺给学生减免费用等条件来招揽学生;
  4.与社会中介组织、教育机构结成招生联盟侵害学生及家长利益;
  5.通过办“空壳”学校、买卖学籍等方式进行违规招生。
  对上述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同时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予以通报。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谋取“好处费”、“回扣”、“宣传费”等;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或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4.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管理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和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八.对各种违规行为,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九.举报电话
  市教育局:65608550 市招考办:8565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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