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学院双学位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10:04 01: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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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双学位管理办法,双学位是指学生取得本专业(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又跨学科门类修读了另外一个本科专业规定的课程,且符合毕业标准并取得学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我校决定实行双学位制度。为规范该项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学位是指学生取得本专业(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又跨学科门类修读了另外一个本科专业规定的课程,且符合毕业标准并取得学位。
  第三条 双学位专业设置:
  开设双学位的专业必须是我校已有的并且已经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各系(院)可根据本系(院)现有专业情况和办学条件,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五周前填写《宿州学院开设双学位专业申请表》,并提交培养方案、招生人数及相关要求,经教务处审核,提请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备案并向全校公布。

第二章 双学位专业修读年限与学分结构

  第四条 修读年限:双学位专业的学习原则上从学生进校后的第3学期开始,学习时间4~5个学期。
  第五条 双学位专业实行学分制,根据培养要求,双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一般设60学分(总学分)或1020学时。其具体学分结构为:该专业的主干课程(含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50学分左右,实践环节训练和双学位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10学分左右。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申请双学位专业学习的条件:
  1.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学生,已修完第一学年两个学期的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分以上的学生(或平均分在70分以上),学有余力的学生均可报名;
  2.在校未受过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身体健康者;
  3.申请辅修英语专业的学生,其英语成绩平均应在80分以上;
  4.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辅修一个双学位专业。
  第七条 申请双学位专业学习的程序:
  1.具备申请双学位专业学习条件的学生,在其主修专业第三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填写《宿州学院双学位专业学习申请表》,交学生主修专业所在系(院)进行资格初审,第二周由主修所在系(院)将同意的学生申请表汇总并提交教务处进行审核。
  2.教务处在审核学生的辅修资格后,与双学位专业所在系(院)共同研究,于第二周末确定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名单,并由教务处向全校公布参加双学位学习的学生名单。
  3.被确定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应在规定日期内到双学位专业所在系(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 双学位专业的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双学位专业教学基本要求:
  1.双学位专业所在系(院)须制定明确的双学位专业培养目标,及时制(修)订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
  2.双学位专业的教学,由双学位专业所在系(院)负责安排实施,组织优秀教师任课,在教学运行方面要做到与主修专业一样严格管理,确保双学位班的教学质量。
  3.双学位专业采取单独编班(低于30人不编班)形式组织教学。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和假期进行。双学位专业所在系(院)应于第三学期开学后的第三周公布辅修编班情况与开课课表。
  第九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双学位专业的教学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
  1.教务处负责招生计划制定、录取名单审核、培养方案审定、协助预订教材、教学质量监控、教学检查监督、课程成绩审查、毕业资格审核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2.主修专业所在系(院)负责学生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双学位专业所在系(院)负责报名与编班、学期注册、培养计划制定、课程编排、任课教师的落实、课程考试、成绩登录与统计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章 学籍及成绩管理

  第十条 1.修读双学位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主修专业所在系(院)管理,主修专业所在系(院)建立双学位专业学生学籍档案。
  2.学生因故未修满双学位要求的学分而终止学习,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双学位专业所在(系)院批准后,到主修专业所在系(院)办理取消双学位学籍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到双学位专业所在系(院)办理注册和选课手续,并按照教务处通知时间上网确认所选课程。
  第十二条 修读双学位学生的成绩考核应严格按培养方案实施,每学期所开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在该学期期末考试后一周内结束。双学位专业的任课教师应在每学期考试结束后,及时将学生的辅修课程成绩登入《宿州学院双学位专业学生成绩登记册》,并提交给双学位专业所在系(院)单独建立学生成绩档案。同时,任课教师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段内将修读双学位学生的成绩及学分录入宿州学院学生成绩管理系统,进行专项管理。全部课程结束后由双学位专业所在系(院)将课程成绩档案报学生主修专业所在系(院)归档。
  第十三条 修读双学位期间,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读的课程,在课程内容、学分数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考试成绩70分以上者,经本人申请,主修专业所在系(院)教学秘书核实,双学位专业所在系(院)批准后可免修该课程(免修课程不得超过双学位专业总学分的十分之一)。双学位专业所在系(院)应承认该门课程成绩,并记入双学位专业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在双学位专业的学习过程中,双学位专业的课程每学期最多允许出现一门不及格,该门课程只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时学生必须提交继续修读的书面申请并经相关两个系(院)批准后,学校对双学位不及格课程给一次缴纳学费重新修读的机会,重修课程只能参加一次考试,否则取消修读资格。
  第十五条 1.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由于辅修双学位专业或其他原因导致主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其主修专业所在系(院)可依据本办法,书面通知双学位专业所在系(院),劝其停止双学位专业的学习,并报教务处备案。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修读双学位资格,且该学期所交的修读学费不予退还:
  (1)在修读双学位的过程中,主修专业课程出现不及格者;
  (2)双学位专业的课程一学期内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者;
  (3)考试作弊或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4)中途自动停学者;
  (5)无故逾期未办理双学位专业注册手续者;
  (6)主修专业毕(结)业离校者。
  终止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其所得双学位专业学分如果达到或超过双学位专业额定学分的三分之一,则由学校发给相应专业的辅修证书;其所得双学位专业学分如果达不到双学位专业额定学分的三分之一,则已修双学位专业的课程成绩记载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单,所得双学位专业学分可记入校定选修课学分。

第六章 毕业与学士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 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学习后,按照两个专业的要求均获得了学位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实践环节训练,并分别通过学位论文(设计)答辩,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取得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有关双学位专业学习的费用规定:
  1.批准参加双学位专业学习的学生,应按照辅修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缴纳双学位专业的修课费用,每学期按实际开课学分数收取,收费标准为:80元/学分。修读双学位的学生,不及格的课程重修时收费标准与第一次修课收费标准相同。
  2.经审核免修的课程,无需缴纳修课费。
  3.缴费程序:学生在每学期初填写《宿州学院双学位专业选课登记表》一式二份,经双学位专业所在系(院)审核盖章后,一份留存双学位专业所在系(院)备案,一份由学生交财务处缴费。财务处依据学生交付的《宿州学院双学位专业选课登记表》按学校规定的双学位课时费标准收取修课费。学生凭财务处出具的缴费收据到双学位专业所在系(院)办理注册手续。
  4.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在开课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缴费注册手续,视为放弃修读双学位资格。
  5.教材费按实发教材金额计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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