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学院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8:18 19: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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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我校双学位教育管理,规范双学位教育行为,确保双学位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双学位教育管理,规范双学位教育行为,确保双学位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学位教育旨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扩展学生成才空间,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为培养“厚基础、宽口径”的复合型人才和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开辟一条可行的人才培养途径。
  第三条 双学位教育是指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修读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学科专业学位课程,达到要求者可同时获得两个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双学位教育以自愿为原则,实行缴费就读。收费标准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双学位修读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修读双学位的条件:
  1.我校有学籍的普教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在校学生;
  2.前三个学期累积平均学分绩点达2.5以上(含2.5),补考学分不超过8个;
  3.申请修读双学位须跨学科大类,但普通类、美术类、音乐表演类专业不能相互之间跨招生大类修读;
  4.在校期间没有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
  5.学校对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择优录取。
  第六条 双学位申请程序
  1.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于每年的5月上旬填写《广东商学院申请修读双学位审批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双学位申办学院进行资格初审。
  2.双学位申办学院初审并按专业汇总后报教务处和学校审核批准。

第三章 双学位申办程序

  第七条 双学位申办学院每年3月份前将申请报告(附教学计划、招生简章)报送教务处,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经教务处、财务处审核,并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双学位办学学院方可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报名。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双学位教育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对双学位教育实行监管,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资源调配等。财务处负责学费管理。双学位办学学院负责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课程设置、教学任务的落实及成绩登记管理等,并确保双学位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须单独编班授课。开设双学位专业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对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双学位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负责相应教学环节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双学位办学学院每年的双学位招生人数不得超过所在学院学生人数(不含双学位)的10%。

第五章 学籍、成绩管理及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 学籍管理
  1.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其学籍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
   2.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规范学生档案。要求学生在开始修读双学位的第二周填写《广东商学院修读双学位学生登记表》一式两份,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存一份,教务处存一份。
   3.学生在修读双学位期间如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即取消修读双学位资格。
  4.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按《广东商学院学分制与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延长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成绩管理
  1.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要建立双学位学生成绩档案,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规范成绩管理。
  2.学生在攻读双学位过程中如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出学习,之前所获学分可按学分制的有关规定处理。中途退出学习的学生不得再申请修读双学位。
  3.双学位学习结束后,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须转一份双学位课程成绩单到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4.如主修专业所修课程与双学位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大于或等于双学位课程,该主修专业课程所获学分可以作为双学位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双学位的授予(按《广东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执行)。
  1.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修满双学位专业课程学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可以授予双学位。
  2.未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无论双学位专业是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均不授予双学位学士学位。
  3.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双学位专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但已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符合有关规定者,可以申请颁发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
  4.未达到双学位的要求,不影响其主修专业的学籍、毕业与学位。
  第十五条 获得双学位的学生,在其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上注明所修双学位专业及学位。
  第十六条 学生报到注册时,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缴费事宜由双学位办学学院与财务处协商确定。如学生中途退出双学位学习,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以上未涉及的学籍、成绩、教学方面的管理,均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双学位办学学院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双学位教育办学资格一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双学位学费分成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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