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在职法硕法制史基础讲义:第一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10:03 23:40: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法制史--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以来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法律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思想的内容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

  2、“礼”与“刑”的关系:

  (三)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

  (2)借贷契约。

  2、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2)婚姻缔结程序:“六礼”

  (3)婚姻关系的解除

  3、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

  (三)铸刑书与铸刑鼎

  1.铸刑书。

  2、竹刑。

  3.铸刑鼎。

  (四)《法经》与商鞅变法

  1.《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2.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1)变法的主要内容

  (2)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

  二、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

  (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

  (1)危害皇权罪。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3)渎职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2、刑罚

  (1)笞刑。

  (2)徒刑。

  (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

  (4)肉刑。

  (5)死刑。

  (6)羞辱刑。

  (7)经济刑:

  (8)株连刑:

  (二)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2、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加重处罚

  6、教唆犯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

  (三)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1、背景

  2、导火线:缇萦上书救父

  3.刑制改革的内容。

  4.刑制改革的意义。

  (三)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

  2、恤刑

  3、亲亲得相首匿。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1.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2)《晋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张杜律”。

  (3)《北魏律》。

  (4)《北齐律》。

  (5)法律形式的变化。

  2.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1)“八议”入律

  (2)“官当”制度确立

  (3)“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4)刑罚制度改革。

  一是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二是规定流刑。

  三是规定鞭刑与杖刑。

  四是废除宫刑制度。

  (5)“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6)死刑复奏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从司寇、廷尉到大理寺

  (1)西周的司寇。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2)秦汉的廷尉

  2、御史制度

  (二)诉讼制度

  1、狱讼、“五听”、“五过”、“三刺”与公室告。

  2、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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