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在职法硕法制史基础讲义:第二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10:03 23:40: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一、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永徽律疏》--礼法统一的法典。

  唐律的制定过程:

  (1)《武德律》

  (2)《贞观律》

  (3)《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二)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2、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3、保辜。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

  (1)笞刑:

  (2)杖刑:

  (3)徒刑:

  (4)流刑:

  (5)死刑: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2)自首原则。

  (3)类推原则。

  (4)化外人原则。

  (五)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1、唐律的特点:礼法合一、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

  2、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3、唐律的域外影响

  二、宋元时期的法律

  (一)《宋刑统》与编敕

  1、《宋刑统》: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2、编敕。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神宗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编敕所”。

  (二)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

  2、配役。

  3、凌迟。

  (三)契约与婚姻法规。

  1、契约立法。

  其一,债的发生。

  其二,买卖契约。

  其三,租赁契约

  其四,租佃契约。

  其五,典卖契约。

  其六,借贷契约。

  2、婚姻法规:

  (1)婚姻的缔结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的限制:婚龄、血缘、州县官员

  (2)离婚:仍然实行唐“七出”与“三不去”,但有少许变通。

  3、继承。

  (1)宋代除沿袭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绝户财产继承办法: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3)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

  a.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3/4 1/4)

  b.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1/3 1/3 1/3)

  (四)四等人:

  1、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2、蒙汉异法:

  3、元代有烧埋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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