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考博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2:23 19:32: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博士论文,取得明显的研究成果,均应按本规定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一)获得署名在第1—4位的省部级一、二、三等科技成果奖。
  (二)发表符合如下条件的论文:
  1.理学、工学学科博士生,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E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或在校科研处规定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2.人文社科类学科博士生,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CS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或在校科研处规定的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 对博士研究生应获研究成果的说明
  (一)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其他成果按如下方法计算:
  1.每项授权发明专利按1篇SCI类收录学术论文,每项授权实用专利按1篇权威A类学术论文计。
  2.被ISTP、ISSHP收录的学术论文按权威A类刊物论文计。
  3.编写著作(不含教材)每满5万字可按1篇A类学术论文计。
  4.博士生在学期间以第一参加人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每项计1篇一级或A类学术论文。
  5.影响因子大于3.0(含3.0)的论文每篇按2篇SCI类学术论文计。
  (二)个别二级学科认为上述标准不适合该学科情况,可说明理由,提出该学科适用标准,书面报告所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分学位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再上报学校审批。
  (三)个别博士生因上述标准不足以对其成果作出恰当评价,而影响正常申请学位时,需由导师向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申明理由,由所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评定其研究成果,审核其是否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及申请博士学位。同时将有关材料报学校备案。
  第五条 上述研究成果均须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或第二(列第二的,第一完成人应是该研究生之导师)完成人。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未能取得本规定要求的研究成果,但其已发表成果和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分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核同意,校学位办审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以向学校申请毕业并参加就业。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答辩申请表》、《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连同学位论文交导师审阅。导师应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阅,如实评价,如认为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要求,并确认其研究成果已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在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送交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
  第八条 研究生学院培养科和各院所应对应届博士毕业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包括:
  1、是否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并考试合格(注:到培养科核查成绩)
  2、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其它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3、各项费用是否缴清
  4、学位论文是否按时提交
  5、学位论文格式是否规范
  对不合要求者应推迟答辩。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向匿名”方式评阅。所谓“双向匿名”评阅就是指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隐去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和评阅专家姓名。各学院应逐步建立完备的分学科的专家数据库报校学位办。列入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应是全国各重点大学及重点科研机构著名专家学者;有条件的学科,应建立国外同行专家数据库。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由校学位办按照博士学位论文的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评阅人不少于5位(校外单位专家不少于3位),其中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评阅人不少于4人。评阅人全部同意答辩,即可举行学位论文答辩。如有2位以上(含2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意见,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如有1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意见,经学院分学位委员会主席同意,可再聘请1位专家进行评阅,全部同意答辩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如仍有不同意答辩的评阅意见,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答辩申请被否定的博士生,必须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作实质性的修改,经指导教师审阅定稿后,才能重新申请进行学位论文评阅。一般应在专家意见反馈之日起3个月以后方可申请重新评阅。
  第十一条 如博士生及其导师认为评阅不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所致,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评阅有失公正,可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向院分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由院分学位委员会主席组织2-3名校内同行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的意见和博士生及其导师的申诉意见进行审定,作出可否参加答辩的决定。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正高职称专家组成,其中一般应有博士生指导教师4人,外校相关学科的专家至少1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申请人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如果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只能有1人参加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评阅人与答辩委员之间只能重复1人。研究生教学秘书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批表》,由博士点负责人签字,并经分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于答辩前两周交校学位办审查备案。答委会一旦成立,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应在答辩前45天将评审材料送达评阅人。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送达各答辩委员。评阅人和答辩委员均应认真审阅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或成果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论文评阅和答辩经费。博士论文评阅费每篇不超过250元。答辩4人以内博士研究生可计算一个答委会。其中答委会主席不超过400元,委员不超过300元,秘书不超过200元。上述经费均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业务费中支付。超出部分只能在基金中报销。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并提前3天在学校范围张贴学位论文答辩通告。对需保密的论文,由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提出申请报告,附校科研处证明材料,经学院分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作答辩记录。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人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答辩决议。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答辩方得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答辩结束后记录人将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申请书、答辩记录和表决票报送学院分学位委员会秘书。学院分学位委员会秘书将研究生答辩材料整理后交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十九条 各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应逐个审查拟授予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水平,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成果是否达到要求。审核通过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向学校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填写《四川师范大学优秀博士论文推荐表》并将有关材料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曾获得该学科的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好论文并在半年之后二年之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仍不合格者,取消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未获得学位的毕业博士研究生如在三年内,获得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研究成果,可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位;在三年内未能达到本规定要求或未提出学位申请的,学校一般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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