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考博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2:10 19: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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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切实安排好博士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学位论文等各项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培养目标
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必须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贯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原则,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发,以培养科学或专门技术领域中德才兼备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为目的。博士生学习期间,必须做到:
(一)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二)有为祖国科学事业献身的精神,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努力为祖国建设服务;
(三)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能力;成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四)具有健康的体格。
第三条 学习年限
博士生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一般为3~5年。博士生的学习时间主要用于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允许博士生分段完成学业,用于课程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半年,但不超过一年(同等学力博士生不超过二年)。在职博士生或兼任助教(教学助教、科研助教、管理助教)的博士生,在学习期间应承担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一般一年承担三分之一的助教工作量,学习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章 培养工作
第四条 培养方式
(一)博士生的培养方式以科学研究为主,重点培养独立从事科研工作能力和创造能力,并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加强有关课程的学习。在拓宽和加深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以及掌握学科前沿动态的基础上,学会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方法,掌握新的实验手段,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
(二)始终把博士研究生放在科研实践中进行培养,在教学、科研、生产的结合中,在与厂矿企业、科研院所的横向联合中,组织具有不同学科特长的专家共同培养。博士研究生要参加定期组织的学术讨论会,积极参加校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开阔科学视野,活跃学术思想。
(三)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采用导师负责制。指导方法采取导师个别指导和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要充分发挥导师、指导小组和博士研究生三个方面的积极性。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培养方式。
(四)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应至少参加一次全国性的专业学术研讨会及一定数量的学术讲座等学术活动,并加强与外单位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以拓宽学科视野,活跃学术思想。
(五)为了适应交叉学科的需要,可吸引其他学科的指导教师参加博士生指导小组。
第五条 培养方案
专业培养方案是进行博士生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主要依据。培养博士生的各学科专业,均需制定博士生专业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的制定应体现本专业博士生培养的基本要求,明确博士生应掌握的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基础知识的广度和有关研究方向知识的深度。培养方案应对以下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一)博士生的培养目标;
(二)培养方式;
(三)学习年限及要求;
(四)研究方向;
(五)博士学位课程设置和教学实践要求;
(六)博士学位论文。
第六条 培养计划的制定
招收博士生的指导教师,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博士生的实际情况,指导博士生拟订出切实可行的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由课程学习计划和学位论文工作实施计划两部分组成。学位论文工作实施计划应有明确的论文选题范围;课程学习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科学研究、学位论文、教学实践等工作的预期目标及进度做出大致的安排。
个人培养计划由系(所)主任审核,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批准。审批工作于博士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原稿交研究生部培养科备案。学院、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和博士生各执一份复印件。博士生培养计划允许变动一次,一般在博士进校后第一学年内完成。
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应在博士生进校后第三学期内完成并交所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