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办法考博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2:10 19:44: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博士学位是我国研究生教育中的最高层次,其培养质量标志着学校的学术水平与科学研究水平。为了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不断提高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对博士生培养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培养目标
  培养博士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要求做到: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理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科研作风,有献身于科学的事业心、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该语种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应用该语种写作的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具有健康的体格。
  二、学习年限
  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在职博士生的培养年限原则上为4年。特殊情况博士生经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六年。
  三、培养方案
  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应制定本学科的博士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具体体现博士生业务上的培养目标,其研究方向应考虑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把握学科发展的主流和趋势,并结合本学科的实际情况确定。应注意根据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发展,有计划地调整研究方向。培养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本学科的课程与学分安排,同时应对培养目标、研究方向、思想政治和德育教育、课程教学大纲、论文安排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培养方案应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四、培养方式和培养计划
  1.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采取导师负责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方式。鼓励、支持跨学科、跨专业的培养,在需要和可能的前提下,也可采取和国内外同行学者或学术单位联合培养的方式。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对博士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博士生独立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博士生在入学后的一个月内,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学科培养方案和博士生本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研究方向并制订培养计划,经学科负责人审定后报学院(系、所、中心)和研究生处备案。
  3.博士生的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博士生学习的依据,也是对博士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查的依据。培养计划确定后,博士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在执行培养计划的过程中,若因特殊原因提出修改者,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院(系、所、中心)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在研究生处教育管理科备案。
  五、课程学习
  博士生的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和选修课。所选的课程一旦列入培养计划,就必须按计划修学。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学习的基本标准为修满18个学分,各学院(系、所、中心)或学科可在此基础上确定不低于基本标准的学分要求。学分的基本组成如下:
  1.公共必修课(共6学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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