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单证员考试辅导:结汇单证单证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8:29 12: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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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结汇单证综述
  (一)结汇单证的分类
  (二)结汇单证的作用
  (三)结汇单证的交付
  二、发票
  (一)商业发票
  1、作用
  2、商业发票的一般内容
  商业发票分首文、本文和结文三部分。首文部分包括发票名称、号码、出票日期地点、抬头人、合同号、运输线路等;本文部分包括货物描述、单价、总金额、唛头等;结文部分包括有关货物产地、包装材料等各种证明句、发票制作人签章等。
  3、商业发票的制单要点
  (1)出票人名称、地址等描述必须醒目、正确
  如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收汇的,必须与信用证上受益人的名称、地址等完全一致。同时要注意与其他单据上显示的出口商名称、地址的一致性。如果信用证已被转让,银行也可接受由第二受益人出具的发票。
  发票的出具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发票的信头直接显示受益人名称;二是由受益人在发票上进行签署。
  (2)出票日期及出票的基础信息方面的注意事项
  ①一般出票日期不能迟于装运日。除了有的商品,如矿砂、煤等散装货物,必须装完后才能根据装货实际重量制作商业发票。另外,如果信用证有规定,不能早于信用证的开证日。
  ②如果发票的货物涉及到不止一个合约的,发票上显示合约号必须包括全部合约。在信用证方式下,必须标明该笔交易中的信用证号码。
  (3)发票抬头人
  在显示发票抬头人时,必须注意做成信用证的申请人名称、地址。如果信用证有指定其他抬头人的,按来证规定制单。如果该信用证已被转让,则银行也可接受由第二受益人提交的以第一受益人为抬头的发票。
  (4)发票内容的一致性
  运输线路、起运地、目的地必须与其他单据上显示的相一致,并且要打明具体的地名,不要用统称,如信用证中只标明国名,在发票制作时,应打上具体的(除非一些特定交易出运时还未确定)目的地。
  (5)发票上的货物描述
  发票上的货物描述部分是发票的中JL"内容,一般情况下,必须描写具体。如所列商品较多,信用证上标有统称时,发票上可在具体品名上按来证显示统称。托收和汇款方式收汇的没有限制。
  (6)货物的规格
  规格是货物品质、特征的标志,Kith一定的大小、长短、轻重、精密度、性能、型号、颜色等,一般信用证开列了对规格的要求和条件,所制发票必须和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
  (7)货物的包装、件数和数量
  货物的包装、件数和数量,必须在发票中表明,并与其他单据相一致。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数量时,应理解为有失数量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是以重量、长度、面积或体积等作为数量单位的,而不是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记数的,在信用证对货物数量没有不得增减要求和所支取的金额未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允许货物数量
   (8)货物重量
  出口货物的重量,在单据中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内容外,商业发票也应打明总的毛重、净重。
   (9)价格条件
   (10)单价和总值
   (11)麦头
   (12)发票上加注各种证明
  国外来证有时要求在发票上加注各种费用金额、特定号码、有关证明句,一般可将这些内容打在发票商品栏以下的空白处,大致有以下几种:
  ①注明特定号码。如进口证号、配额许可证号码等。
  ②运费、保险费等。
  ③缮打证明句。如澳大利亚来证要求加注原料来源证明句,有些国家来证要求加注非以色列证明句等。
  (13)折扣、佣金和预付款
  如果信用证要求的发票价格是扣除了折扣、佣金或预付款以后的价格,例如:CIFC3 %,则3%的佣金必须在发票上显示出来。
  如果信用证对折扣、佣金或预付款未作要求,而发票却显示了上述内容,只要扣减后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的金额,应可以接受。
  (14)关于“错漏当查”(E、&0、 E、)
  当发票已经显示了证明真实、正确的文句,就不能出现、、E、&0、 E”字样。
  (15)更正处
  发票的更正处应盖有签发人的更正章。如果该发票是经领事等签证的,则在更正处一定还要有领事的签字或小签。
  (16)发票份数
  提交的份数应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如果信用证中没有特殊要求,其中一份必须是正本。例如信用证要求“In duplicate”或"In two copies"时,所提供的发票中必须有一张是正本。
  (17)签署
  实际操作中,一般都在发票下方盖出口商的名称章,并签字。当信用证要求“Manually signed invoice”时,该发票必须是手签。另外,需注意:如果以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复写方法制作的发票,作为正本者,应在发票上注明“正本”(Original)字样,并由出单人签字。
  (二)海关发票
  海关发票是一种进口国海关的规定格式,由出口商填制的一种特定的发票,它可供进口商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
  1、作用
  2、一般填制海关发票注意事项
  三、包装单据
  包装单据(Packing Documents)是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是商业发票的补充,也是货运单据中一项重要单据。
  1、包装单据的作用
  (I)是出口商缮制商业发票及其他单据时计量、计价的基础资料。
   (2)是进口商清点数量或重量以及销售货物的依据。
  (3)是海关查验货物的凭证。
  (4)是公证或商检机构查验货物的参考资料。
  2、包装单据主要内容
  一般包括合同号、发票号、出单日期、运输标志、品名、包装规格、包装件数、毛净重等。
  3、包装单据种类
  4、缮制包装单据应注意事项
  四、汇票
  1、作用
  汇票在本质上是一种票据,而不是单据。但它作为信用证结汇单据的组成部分一资金单据,起到支付命令的作用。
  2、缮制注意事项
  (1)出票条款,又称出票根据,只有信用证汇票,必须标有说明与某银行某日期开出的某号信用证有关的出票条款,包含三个内容:开证行完整名称、信用证号和开证日期。一般为:Drawn under(填开证行名称)、L/C No、(填信用证号)、Dated(填开证日期)。
  (2)出票地点及出票日期。出票地点一般应是出口商所在地,出票日期一般填交单日,该日期不能早于跟单单据的签发期,例如发票的制单日;信用证项下的,同时不得迟于信用证或《UCP500》规定的交单期限,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日期需用英文,不能全用阿拉伯数字。
  (3)金额。汇票的金额和币制,必须准确无误,金额不得模棱两可,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当用托收方法时,汇票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般均应一致。信用证项下,如没有特别规定,其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
  ②如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例如97%,那么发票金额应为100%,汇票金额为97%,其差额3%,一般为应付的佣金。
  ③如信用证规定部分信用证付款,部分托收,应分作两套汇票:信用证下支款的按信用证允许的金额支取,以银行为付款人;托收部分的以客户为付款人,发票金额是两套汇票相加的和。
  ④汇票的金额小写和大写必须一致。汇票金额不得涂改,不允许加盖校正章。汇票的金额小写,由货币符号和阿拉伯数、字组成,汇票的金额大写,由货币名称和文字或数字组成,例US DOLL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AND CENTS THIRTY ONLY或U S DOLL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POINT THREE ZERO ONLY。
  (4)付款期限,是汇票的重要项目,凡没有列明付款期限的汇票,根据票据法应认为无效。按照不同的付款期限,一般可采用下列方式缮制:
  ①即期付款,在汇票上的付款期限处,加打“*”或“一”,如AT***SIGHT,AT- SIGHT。
  ②远期付款,在汇票上的付款期限处,加打远期天数和起算期,如AT 30 DAYS AFTER SIGHT,如为90 DAYS AFTER B/L DATE,在汇票空白处应注明提单的具体日期,以便当汇票与其他单据分开时,也能从汇票上计算出到期日。假远期的,需要在汇票上注明远期天数。
  ③定期付款,则应填上将来具体的付款到期日,如At 31 Dec、 2003 fixed,并将汇票上的“Sight"划去。
  (5)受款人,又称收款人,按国际习惯,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受款人,如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应以议付行为受款人。无证托收的汇票,一般应以托收行(出口地银行)为受款人。
   (6)付款人,又称受票人,付款人名称必须填写完整,托收的汇票,还必须填写完整的地址。
  (7)出票人,应具企业全称和负责人的签字盖章。
  五、附属单据
  附属单据是用来补充说明履约情况,便于进口商进口销售。名称多样,内容、制作格式五花八门,常用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一)船公司证明
  (1)船龄:以说明船龄,一般船龄在巧年以上的船为超龄船,所以进口商往往要求出具15年以下船龄的证明。
  (2)船籍:用以说明载货船舶国籍。
   (3)航程:说明航程中停靠的港口。
  (二)出口商证明(Exporters certificate)
  常见的有寄单寄样证明;包装说明的证明;产品制造方面的证明;环保、人权方面(如:非童工、非狱工制造)的证明等。
  (三)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
  是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通过传真、邮寄或电传等方式,将货物装运情况通知开证申请人、申请人的指定人或保险公司等。
  (四)各种费用的证明
  (1)保费收据。
  (2)借记通知单。
  (3)佣金折扣说明等。
   (4)其他证明和收据等。
  附属单据的制作注意事项:
  (1)内容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2)要表明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名称,并且与其他单据相关联。
   (3)一般情况下应注明出具日期。
   (4)由出具人签字,出具人应根据信用证的条款而定。
  需要指出的是,制作附属单据时,必须注意根据进口商的具体要求,列明具体文句和正确的签发人名称,若信用证规定要有手签,商会认证等特殊要求的,应严格照办。
  六、保险单据
  (一)保险单的作用
  保险合同证明:根据英国法律(许多国家的保险法都以英国法为母本),保险单是合格的保险合同证明。
  赔偿证明:若被保货物发生投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俗称出险)时,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要求赔偿。保险单是赔偿权的证明文件,是一种潜在的利益凭证。
  货物运输保险单(其他类型的保险单不可以)经过背书后,可以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进行转让。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即收取保险费并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义务的人,通常指经营保险事业的各种组织。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即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同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和保险人职得赔款或期满给付的人。有时被保险人也是投保人。
  (三)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险别
  1、常用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1)英国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 )是在英国劳合社船货保险单(简称S、 G、保险单)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在国际上多保险公司有自己的保险条款,但基本上都以ICC为母本,内容也与ICC基本相同。
  (2)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简称CIC)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参照国际通常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拟定的,在实际业务中也得到较多运用。
  2、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1)风险(损失的原因)
  ①自然灾害:是指非常的自然界力量造成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洪水、地震、海啸等。
  ②意外事故:是指运输工具遭遇的非意料之外的事故,如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等
  ③一般外来原因:是指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造成货物损失的原因,如偷窃、承运人短交货物、钩损、雨淋、串味等;
  ④特殊外来原因:这一类原因包括战争、罢工、拒收、交货不到等。与上面第③类不同,这些原因造成的损失程度通常非常严重。这类损失往往列在保险单中保险人“除外责任”的范围里。
  (2)损失类型
  ①全损(Total Loss):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指货物的全部灭失,如焚毁、沉人海底、或已失去原有的性质和用途,如食品变质等;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在全损货物已不可避免地要变成实际全损,或整理修复使货物恢复原状的费用超过恢复后的价值,或货物在中途出险,将货物运至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保险标的目的地的货价等情况;部分全损,是货物中可以分割的一部分的损失。如一个包装小件的落海灭失。
  ②部分损失(Partial Loss)。不是全部货物都受损失,是与全损相对的概念。
  ③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Average:海损,是指货物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是指为了保证同一航程中遇险财产的共同安全和免除危险所作出的有意而又合理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目前国际运输中发生的共同海损,都是依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 Antwe Rules)来处理。共同海损的牺牲由船舶、货物与未收运费三方按比例分摊。
  ④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俗语特定方面的损失,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及船方。这种损失是意外发生的,不像共同海损是有意的。同时损失仅指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毁损,并不包括由此而引起的费用。此外单独海损一定是部分损失。因此保险上的单独海损概念是既非共同海损又非全损的一种损失。
  (3)险别
  险别一般分主险(可以单独投保的,即基本险)、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
  ①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主要包括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A)、(B)、(C)(1/1/1982),简称ICC(A)、ICC(B)、ICC(C)〕;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Institute Strike Clauses(C姚。)〕;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以及适用于航空和邮包运输的保险条款。
  ②中国保险条款主险包括: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2)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s(Frozen Products)〕;
  3)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s(Wood oil Bulk)〕;
  4)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为陆运险、陆运一切险两种)(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Clauses(Train,Truck);
  5)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Clauses(Frozen Products);
  6)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一切险两种)(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Clauses〕;
  7)邮包险条款(包括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Parcel Post Insurance Clauses〕;
  8)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陆上、航空运输保险条款〔Livestock &. Poultry Insurance Clauses(by Sea,land or 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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