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大纲新旧对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7:04 02:54: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说明:本文以“☆”的数量代表曾被考核试题数。对于2011年考点变动修改处,在2011年大纲正文中用下划线明示,在2010年大纲正文中加阴影明示。
【考点增删说明】
民法历来是司法考试中占分最多的学科,因司法考试试卷结构变化,近年来分值比例有所降,2005年为l01分,2006年为78分,2007年为97分,2008年为95分,2009年为92分,2010年90分。随着我国民事立法的日臻完善,《民法通则》之后,《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法》、《专利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通过,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修订,可考点极多。对此,一方面应当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理解和记忆本部分基础理论和法条,另一方面,要注各个单行法之间的联系和冲突。
与2010年相比,2011年民法部分新增考点2个:
1.第十八章第一节“合同的变更”中,新增考点“情事变更原则”。
2.第二十章第四节“租赁合同”中,新增考点“房屋租赁合刚’。 大纲附录中新增1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定》。
【高频考点提示】
考 点
考 次
民事权利的类型
☆☆☆☆
个人合伙
☆☆☆
法人的责任承担
☆☆☆☆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
表见代理
☆☆☆☆
诉讼时效
☆☆☆☆☆☆☆
所有权的取得
☆☆☆☆☆☆☆☆☆☆☆☆
抵押权
☆☆☆☆☆☆☆☆☆
质权
☆☆☆
占有
☆☆☆☆
债权人代位权
☆☆☆☆
债权人的撤销权
☆☆☆
保证
☆☆☆☆☆☆☆☆☆☆
债的转移
☆☆☆
合同的效力
☆☆☆☆☆☆☆
抗辩权
☆☆☆☆☆
违约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
☆☆☆☆
买卖合同
☆☆☆☆☆☆☆☆
赠与合同
☆☆☆☆☆
租赁合同
☆☆☆☆
技术合同
☆☆☆☆
承揽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
☆☆☆☆
不当得利
☆☆☆☆☆
无因管理
☆☆☆☆☆☆☆☆
著作权的归属
☆☆☆☆☆☆☆
著作权侵权行为
☆☆☆☆☆☆☆☆☆☆☆☆☆☆☆
专利权侵权行为
☆☆☆☆☆☆☆☆
商标注册的条件
☆☆☆
商标侵权行为
☆☆☆☆
离婚是财产处理和债务清偿
☆☆☆☆☆☆☆☆☆☆
遗嘱的生效
☆☆☆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
遗赠抚养协议
☆☆☆
肖像权
☆☆☆☆☆☆☆
隐私权
☆☆☆☆
名誉权
☆☆☆
精神损害赔偿
☆☆☆
共同侵权行为
☆☆☆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
第一章民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问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财产权与人身权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 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事件 行为)
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
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 特定物与种类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 货币 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类型
第二章 自然人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概念 公民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住所与居所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宣告失踪的效
力 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宣告死亡的效力 死亡宣告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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