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复试录取通知在职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4 17:13: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关于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9]71号),现就我校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复试录取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学位类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二、招生限额:法律硕士专业学位50人,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50人(在总招生限额不变的情况下,每个专业招生人数上限为10人)。
三、复试时间、地点
1、复试时间:针对考生在职、不能脱离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复试时间安排在2010年1月16日(星期六)。
2、复试地点:各相关学院办公室
专业名称 |
所属学院 |
办公地点 |
联系电话 |
民族学 |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
5号教学楼附楼1楼 |
027-67843791李老师 |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 |
经济学院 |
15号教学楼10楼 |
027-67842744覃老师 |
思想政治教育 |
思想政治教育学院 |
1号教学楼4楼 |
027-67842214彭老师 |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
外语学院 |
8号教学楼4楼 |
027-67842765吕老师 |
传播学 |
新闻与传播学院 |
1号教学楼3楼 |
027-67842864常老师 |
设计艺术学 |
美术学院 |
12号教学楼1楼 |
027-67842097胡老师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学院 |
5号教学楼3楼 |
027-67842677姜老师 |
教育经济与管理 |
四、复试内容及方式:
1、2010年1月16日上午9:00至11:00笔试:政治理论,试卷满分为100分,内容涉及十七大以来的重大路线、方针、政策、措施,题型为名词解释(20分,4个小题)、简答题(50分,5个小题)、论述题(30分,2个小题),考试时间2个小时。
2、2010年1月16日下午14:00至18:00面试,内容为专业综合素质考察。
五、复试费用:100元/人。2010年1月16日上午9:00以前报考资格审查时在研招办(10号教学楼2楼)缴纳。
六、复试分数要求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成绩不低于160分,英语成绩不低于20分。
2、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GCT总成绩不低于160分,英语成绩不低于20分;专业基础课成绩不及格的考生不能参加复试。
七、调剂问题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限在考生报考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院校之间进行,不允许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校之间的调剂录取。
考生申请调剂请与法学院联系(027-67844817刘老师)
截止时间:2010年1月15日
2、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不调剂录取。
八、资格审查
考生2010年1月16日上午9:00以前须按要求向研招办提供以下材料:
1、《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报名信息确认现场时打印、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核准并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除经本单位同意外,还需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2、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考生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须承诺学历、学位证书和考试身份真实有效,我校将委托有关权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取消复试资格,不予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九、录取工作
达到复试最低分数要求,并且复试合格的考生,由复试学院提出拟录取意见,我校研招办上报拟录取名单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于2010年3月10日左右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报考条件
1、法律硕士报考条件:
2006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可通过网上查阅)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必须是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
非政法系统考生(须专职从事法律工作)录取比例不超过招生限额的20%。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复试时持经本单位同意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的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复查。
2、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报考条件:
2006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可以通过网上查阅)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学历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的高等院校基础课、公共课(含“两课”、体育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专业课教师以及高职、高专、新升格院校教师。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中南民族大学研招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