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在职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3:07 14:45: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总 则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把研究生培养成为素质优良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或被保送,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录取的考生,即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宁夏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到研究生学院报到,并按规定交费。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开学前,在研究生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可延期报到,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有徇私舞弊行为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宁夏宁安医院,下同)的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研究生学院、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我校研究生的课程实行学分制,研究生按规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参加学习。课程设置包括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部分。
  第七条 所有课程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位课程满70分取得相应学分,非学位课程60分、英语65分取得相应学分。研究生一门学位课不及格时,应随下一年级重修重考,重考不及格或累计有两门学位课不及格时,应予退学。
  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技能训练,包括临床实践或教学实践、实验技能、学术报告等,按通过或不通过登记成绩,取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需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学分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出教学计划,在新生入学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条 研究生因故变更课程时,要在开课之后一周内经指导教师批准,报研究生部备案。未办理手续听课者,成绩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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