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24 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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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浙江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2010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教育管理,促进专业学位教育健康发展,更好地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发扬求是创新校风,勤奋学习,提高全面素质;适应社会需求,有效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
  第四条 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制度,结合本专业特色,统筹规划,适应行业人才知识与能力结构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案、出口标准,协调与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院系要围绕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要求,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工作。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六条 经本校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凭相应证明向所属院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到,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
  凡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均应在报到入学时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办妥学校规定的交费手续。全程培养费可分2次交纳,首次交纳不得少于全程培养费的60%(交费后方可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转户口和工资关系。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本人工作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经所属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半年或1年:
  1.入学时因患病或怀孕不能坚持学习的(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因出国、工作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入学的(须有单位证明)。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属院系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1.未履行请假手续逾期超过2周不报到的;
  2.经查实入学考试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3.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违法违纪或道德败坏行为的;
  4.经查实报考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5.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的;
  6.因其他原因不宜入学的。
  第十条 取消新生入学资格,须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审核决定。

第三章 注册、休学、复学及终止学业

  第十一条 在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属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无故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工作单位进行教学、科研和撰写论文等活动期间,可不在开学时到校注册,由所属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统一安排注册。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本人凭相关证明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所属院系批准后,可以休学。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累计不得超过1年。
  1.因病、生育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业的;
  2.因公派出国的;
  3.因本人工作单位工作需要必须中断学业的;
  4.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中断学业的。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属院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属院系同意方可复学。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休学与复学,一般仍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所有的学业。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终止学业:
  1.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2.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有2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新考试后仍不及格的;
  4.未能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或经批准延期1年后仍不能完成的;
  5.在校期间或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或道德败坏行为的;
  6.因故死亡的;
  7.本人自愿要求终止学业的。
  第十六条 根据第十五条第1、3、4、5项规定对专业学位研究生作终止学业处理的,由所属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并通知本人;如无法联系到本人,则在校网公布2周,视作已通知本人。通知发出2周内本人无异议的,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将拟处理意见提交导师或班主任、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处理。
  专业学位研究生自愿要求终止学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处理。
  专业学位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终止学业。由其生前所属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拟处理意见及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终止学业的,应经研究生院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八条 终止学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须结清应交学费,办妥退宿手续,还清所借学校图书资料,缴还校园卡、学生证及其他有关物品,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十九条 终止学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如已按计划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并成绩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如未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的,发给学习证明(课程成绩单)。

第四章 学习年限、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为2至5年。如遇特殊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院系和研究生院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1年。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保证到校学习时间,原则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校修满课程学习的规定学分。在论文工作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2个月在校接受论文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日常教学管理按照研究生院有关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惩处

  第二十三条 对品学兼优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校予以通报表扬、发给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励基金,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全校范围内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定工作。所需经费在学校预算中安排,具体办法另订。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的,参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应按照《浙江大学学位授予细则》及国家各教指委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出口标准”等要求,结合实际,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学位论文的形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内容,成绩合格,且完成学位论文的,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应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德、智、体等综合考核鉴定。考核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相关学科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第二十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计划,综合考核合格,但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学科委员会审核未通过的,可准予结业。结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经论文答辩委员会或学科学位委员会同意,可在自结业之日起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逾期不再接受答辩申请。通过答辩者,经学科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十条 结束学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到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交回离校单后,方可领取学位证书或结业证书、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延期答辩,应经所在工作单位及导师同意,提前3个月到所属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院系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研究生入学考试资格审查表、成绩单、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奖惩材料、学位申请书及授予学位证明书等,应及时归入个人档案;研究生学习成绩、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材料、学位申请书、学位委员会审核表决票及学位论文等业务档案,应按照学校档案馆的要求及时归档。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对终止学业处理有异议的,应
  按照学校有关申诉处理规定办理申诉。
  第三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第二学年报到注册前交清所有培养费。
  第三十五条 培养费的60%为课程学习阶段费用,40%为学位论文阶段费用。已进入课程学习阶段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因故终止学业,学校不退还课程阶段费用;已进入学位论文研修阶段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因故终止学业,学校不退还论文阶段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浙江大学非全日
  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条例(试行)》(浙大发研〔2002〕9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各院系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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