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选聘工作暂行规定在职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8 17:52: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为了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专家对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积极作用,加强我校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保证和提高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南农业大学关于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兽医硕士专业学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培养方案要求,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聘请校外导师的对象范围
  一般为本行业的具有较高业务水平、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责任心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二条 聘请校外导师的基本条件
  1、受聘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为人师表,科学道德高尚,治学态度严谨,团结协作精神好。
  2、学历、职称、资历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受聘者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或研究方向应与所指导的研究生所学的专业领域或研究方向基本一致或相近,并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
  4、学识水平、业务工作成绩要求: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公开发表过5篇以上学术论文;业务工作成绩突出,主持或承担过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推广项目,或获得过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具有较突出的科技工作实绩。
  5、身心健康,能参与指导研究生教学、科研和其他培养工作。
  第三条 各类别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请附加条件
  兽医硕士生的校外导师主要由从事动物医疗、动物检疫、动物保护、畜牧生产、兽医执法与管理等部门的专家担任。
  农业推广硕士生的校外导师主要由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和管理第一线的专家担任。
  工程硕士生的校外导师主要由工矿企业、工程建设部门的高级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担任。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硕士生的校外导师主要由长期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专家担任。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校外导师主要由具有学士学位以上的副高级以上专家担任,如果其所在单位具有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校外导师必须是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四条 校外导师的工作职责
  校外导师主要是协助校内导师进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生的培养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协助研究生工作处和学院做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2、协助校内导师指导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生制定培养计划和课程设置计划;
  3、协助校内导师指导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生确定选题方向;
  4、参与组织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生学术报告;
  5、协助校内导师指导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生的中期考核工作;
  6、协助校内导师指导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生学位论文工作。
  第五条 聘请校外导师的工作程序
  1、申请:校外专家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工作处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生校外导师审核表》,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报研究生处汇总。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2、报批:研究生工作处接收申请材料后,转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核审批确认。
  3、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由校长签发聘书。
  第六条 校外导师的待遇
  完成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生培养相关环节指导工作的,每指导1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生给予1000元的导师津贴,津贴由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生导师费中支付;
  第七条 校外导师的聘期管理
  1、聘任期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生校外导师由研究生工作处和相关学院共同管理,具体由学院代管;
  2、受聘导师应定期向学院汇报有关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生培养工作等情况,相关学院要主动了解受聘导师有关信息,作为续聘、解聘、津贴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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