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公司法律制度(7)经济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9:29 23:04: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第六,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第一,确立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第二,订立公司章程。
  第三,发起人认购股份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有关事项
  第四,验资并召开创立大会。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对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五,设立登记。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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