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1:20 17: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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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二)检查范围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七、税务行政复议
第三节 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重点)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税务机关的权利(熟悉)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
(1)依法计征权
(2)核定税款权
(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
(4)追征税款权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技术错误等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5年。来源:考试大采集者退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