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第二章(14)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1:20 17:31: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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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二)检查范围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七、税务行政复议

  第三节 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重点)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税务机关的权利(熟悉)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

  (1)依法计征权

  (2)核定税款权

  (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

  (4)追征税款权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技术错误等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5年。来源:采集者退散来源:考百考试题论坛来源:考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

  5.税务检查权

  6.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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