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第二章(13)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1:20 17: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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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优先的规定来源:www.examda.com采集者退散本文来源:百考试题网
1.税收与无担保债权的关系:税收优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
税收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关系: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担保债权的债权人的规定: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2)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3)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是指税务机关找到分立后的任何一方,都应负责缴清全部税款,然后再解决内部的分摊问题。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怠于行使或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受让人知道、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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