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第二章(16)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1:22 18: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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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kosg" class="dixc">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掌握)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仿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考试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