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汇编1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4:06 22:54:3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导读:本篇主要讲述保函的效力等内容

案例[案情摘要]
我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大连,1994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B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B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B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大连港后,A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电视机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船公司出示了B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由B公司负责,并建议A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律问题]
(1)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B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A公司的索赔?
(4)A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参考答案]
(1)船公司应承担责任。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船公司不能以保函不得对抗第三人。《汉堡规则》承认了不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基于合约的相对性,保函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对不清洁提单保函没有立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承认其效力的判例。
(2)B公司应承担责任。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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