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重点辅导:公司法律制度 _ 注册税务师考试 _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30 15: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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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公司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第二,公司具有营利性。第三,公司具有社团性。

  (二)公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公司内部财产关系,公司发起人之间、发起人与其他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在设立、变更、破产、解散和清算过程中所形成的带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公司外部财产关系,如发行公司债券或公司股票。

  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与协作关系,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之间,公司与公司职员之间发生的管理或协作关系。

  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公司在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和解散过程中与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形成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

  公司的特征包括:法人性.营利性.社团性。

  二、公司的种类

  依不同的标准划分,通常将公司分为以下几种:

  1.按照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按照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地位,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业务活动的结果由总公司承受,其债务也由总公司以自已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4.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的个人信用和公司的资本规模,兼有上述两类公司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公司。

  5.按照国籍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本国公司是国籍隶属于本国的公司,根据我国法律,凡是依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即为我国的本国公司,即中国公司,而无论其资本构成是否有外资成分。外国公司是国籍隶属于外国的公司,根据我国法律,凡依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设立的公司,即为外国公司。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三、公司的能力

  公司是法人,具有“拟制的人格”,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1.涵义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终于终止即注销登记。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公司均不能享有,如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2)公司的经营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司将其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记载于公司章程,登记于公司营业执照,成为经营范围,也叫作目的范围。

  根据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二是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三是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四是公司必须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五是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该办理变更登记.六是公司不得超越经营范围进行活动,如果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投资能力和担保能力的限制。

  ①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注意:所持表决权和所持股权不是一回事,持有股权不一定有表决权。例如,甲公司在乙公司中持有10%的股权,如果乙公司准备为甲公司提供担保,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时,甲公司应当回避,没有表决权。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公司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范围和内容也和权利能力一致。

  1.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分两个阶段:第一,公司的意思能力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第二,公司的行为能力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现。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四、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

  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章程的自治性,是指章程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由公司自己执行。章程的公开性,是指章程对一般社会公众公开,这主要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

  (二)公司章程和订立

  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字同意的制定方式。

  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共同订立,是指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定公司章程,否则,公司章程不得生效.二是部分订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负责起草、制定公司章程,而后再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的制定方式。

  (三)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的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四)公司章程的变更

  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一是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二是将该提议通知其他股东.三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四是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登记

  一、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概念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1.发生的阶段不同,设立行为发生在营业执照颁发前.而公司的成立行为则发生在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

  2.行为的性质不同,设立以设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为要素。成立行为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以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为要素。

  3.法律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成立则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者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以公司名义进行法律行为,设立阶段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设立人承担.公司成立后则取得法人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

  4.行为人不同。设立行为的当事人是发起人和认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成立行为的当事人是申请人和有权批准成立的政府机关。

  5.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设立行为以设立协议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成立行为以有关行政法规为依据。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公司设立公司成立

  发生的阶段不同设立行为发生在营业执照颁发前成立行为发生在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

  行为的性质不同设立以设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为要素成立行为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以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为要素

  法律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成立则是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者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行为人不同设立行为的当事人是发起人和认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成立行为的当事人是申请人和有权批准成立的政府机关

  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设立行为以设立协议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成立行为以有关行政法规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二)公司设立原则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对特殊行业实行核准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是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条件,公司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即可成立,而无须政府行政机关事先审批或核准。严格准则设立主义是指法律进一步严格规定公司的设立要件,加重发起人的设立责任。并增强公示要求等。核准设立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首先经过政府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然后再经政府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方可设立。

  (三)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四)公司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或者发起人符合法定的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东出资或者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是实收股本总额。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人 数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首次出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制定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则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后需经创立大会通过。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组织机构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在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情况下,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只需设立1名执行董事或1-2名监事。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公司的变更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家公司。

  1.公司合并的方式

  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吸收方保留,被吸收方解散。新设合并即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合并程序

  (1)签订并通过合并协议。公司合并,由合并各方业务执行机关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然后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批准与否的决议。各方股东大会批准后,合并协议始得生效。

  (2)通知和公告。合并各方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办理登记。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

  1.公司分立的方式

  公司分立的方式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新设分立,即原公司解散,原公司分为两个以上新的企业法人。派生分立,即原公司继续存在,由其中分离出来的部分形成新的企业法人。

  2.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的增资与减资

  1.增资程序

  公司增资,必须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1)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2)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减资程序

  公司减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定减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1)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公司应当白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组织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公司组织变更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例:甲有限责任公司要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首先甲公司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其次,甲公司现有净资产1000万,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要小于等于1000万。如果折合的股本为800万,剩下的200万计入资本公积。

  三、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⑤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法予以解散。

  (二)公司免于解散而存续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1.公司解散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公司清算。除合并、分立豁免清算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2.解散的公司,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公司的权利能力仅限于清算活动必须的范围内。公司清算完毕,由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法律人格消失。

  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免予解散而存续解散的法律后果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除合并、分立豁免清算外,其他解散的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2)解散的公司,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公司的权利能力仅限于清算活动必要的范围内。公司清算完毕,由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法律人格消失。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注意:三分之二通过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公司的清算(新增)

  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程序和非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适用《破产法》的规定.非破产清算程序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清算组的成立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其中对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情形,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二)清算组的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是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是丧失职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是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三)清算组的职权、义务和责任

  1.职权。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2.责任。(1)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成员因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清算组成员因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前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可直接以清算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在清算中的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两种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可以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2人以上的,其中1人或者数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条和第81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规定,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清算时间。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7.公司清算时特殊情况的处理

  (1)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可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

  (2)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失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六)清算中公司破产的情形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法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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