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10:04 03:59:1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本文主要介绍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采用某种运输方式将货物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国运至另一国,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承运人:专门经营水上、铁路、公路、航空等货物运输业务的交通运输单位,其主要合同义务是运输货物。

  托运人和收货人合称为“货方”,通常是从事进出口商品业务的为履行国际贸易合同而办理货物运输的进出口商,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运费。FOB中,托运人通常是货物的买方,CIF和CFR中,托运人通常是货物的卖方。

  运输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代办货物运输业务的机构。(如:货运代理人)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除具有国际性、双务有偿性等特征外,还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点:

  ①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②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受相应的国际立法或国内法强制性规范的调整。

  ③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往往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托运人与承运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收货人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

  国际货物运输的种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联合运输(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运输单证:常用运输单证有运单和提单。

  运单:承运人签发,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运单具有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的作用,不具有无权凭证的作用,是不可转让的债权凭证。

  提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所持有的单证,同时又是国际贸易中象征性交货和银行结汇的关键贸易单证,被认为是国际贸易术语、信用证共同构成现代国际贸易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具有无权凭证的作用,可流通性、可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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