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退回条件商品销售的财税处理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1:11 19: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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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kosg" class="dixc">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回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以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的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百考试题论坛本文来源:百考试题网百考试题-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100test.com)
相关税法规定,无论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售出的商品是否退回,均在商品发出时全额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由于会计和税法上在确认收入时点上遵从不同的规定,由此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处理。
案例一: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当年退货以及跨年退回的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当年退货以及跨年退回的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果企业实际退回的商品数量与企业根据经验估计的退货率有误差,凡是本月发生已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无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均应调整本月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借记或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例】宏鑫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率为25%。宏鑫公司于2009年2月1日将一批商品销售给惠民公司,销售价格为100000元(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为80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惠民公司有权退货,按以往的经验估计退货的可能性为10%。商品已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月1日前惠民公司有权退货,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的增值税额允许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