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4:07 00: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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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 (一)交易所的监管 (二)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三)客户信用资金存管银行的监管来源:www.examda (四)客户查询 (五)信息公告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 证交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始前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