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讲解之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8:22 21: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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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news_con" class="mar10">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来源:www.100test.com采集者退散来源:考来源:考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来源:www.100test.com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多选)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多选)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判断)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判断)
  注:《支付结算办法》
  第九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十三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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