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讲解之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8:22 21: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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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xx21" class="mar10">来源:考百考试题-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来源:www.100test.com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申请: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2.核准与备案:
  (1)核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预留签章:
  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4.签发开户登记证(基本存款百考试题-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来源:考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账户)。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多选)
  变更: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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