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重点,难点分析(企业法律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3 18:59: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难点分析(企业法律制度)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它具有如下特征: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是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企业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二、企业设立的条件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变更形式
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终止的原因
五、厂长负责制
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
1、厂长的法律地位:对内是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中心;对外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厂长的职权
特别注意提请任免副厂级领导、任免中层干部;提出而不是决定工资调整方案;提请奖惩副厂级干部。
3、厂长的产生方式
六、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及职权
性质: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职权:
特别注意对经营计划只有建议权;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奖惩也只有建议权;选举而不是决定厂长的任免。
七、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特征:依照公司法设立;以盈利为目的;是企业法人(而企业不一定是法人)。
八、公司的种类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比比较)
九、公司法的特点:组织法、行为法、强制法。
十、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特别注意人数和资金的要求)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职权、议事规则及任期的比较
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形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十三、创立大会的职权、召集人
十四、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形
十五、《公司法》对股票记名与否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股(注意:不应记在发起人、机构或法人的代表人名下);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为记名股,也可为无记名股。
十六、设立股票发行的条件;增股股票发行的条件
十七、股票上市的条件
十八、上市公司的暂停和终止条件
十九、公司债券的发行资格: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债券的发行条件
二十一、利润的分配顺序
二十二、公积金的用途:弥补亏损、转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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