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CK经济法基础讲义第十章第三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36: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节 票据结算
属于本章的重点内容,注意本节的内容是可以在简答题中进行考察的。
一、票据的功能
包括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注意选择题的考察。
二、票据的当事人

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分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中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法律关系就不成立,票据就无效。
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三、票据的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1)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权利(主票据权利)。
追索权是第二顺序权利(偿还请求权利)。
(2)票据权利的时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付之日起六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时,丧失的只是票据权利,但是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
包括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
①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承兑。
②提示付款:
支票自出票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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