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CK经济法基础讲义第十章第五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36:1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五节 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以及国内信用证。
一、汇兑
包括信汇和电汇两种。
1、汇款回单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2、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两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
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3、注意使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单位的范围(考察选择题)。
4、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金额的,收款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5、P456托收承付必须记载的事项应该加以掌握。
6、验单付款的承付期是三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计算;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7、对可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7种情况必须能够在客观题和案例题中加以判断。
三、委托收款
1、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2、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时,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四、国内信用证
1、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注意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含义。
2、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3、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4、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20%的保证金。
例25、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支付结算的种类中,有结算金额起点的是(  )
(2004年考题)
A、委托收款
B、支票
C、托收承付
D、汇兑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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