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CK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九章第四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36: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三、税款征收措施
1、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注意: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结合教材P390例题理解滞纳日期的确定和滞纳金的计算。滞纳期从3月6日到3月25日。

例14、某公司将税务机关确定的应于2001年12月5日缴纳的税款20万元拖至12月15日缴纳,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加收该公司滞纳税款的滞纳金为( )元。
A、100
B、1000
C、10000
D、4000
答案:B
2、补缴和追征税款
(1)因税务机关原因,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到五年。
(3)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而未缴或少缴、未扣或少扣、未收或少收,且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补缴和追征税款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4)对偷税、抗税、骗税的,可以无限期追征。
(5)纳税人合并时有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
(7)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例15、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考题)
答案:√
例16、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长到( )。
A、5年
B、6年
C、8年
D、10年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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