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CK经济法基础讲义第四章第二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09:36: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

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形式。
2、口头形式:
对于可以即时结清的合同和不太重要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这里的即时结清指的就是一般所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样的形式。
3、其他形式
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推定形式――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的情形能推定合同成立的一种形式;
默示形式――根据社会一般交易习惯采用的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结合教材P150的合同规定不明确时的具体履行规则结合,进行理解。也就是说,如果合同的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就应该根据P150的规定进行推定。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合同中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应该准确、清楚――写出全称。
2、标的
标的包括物和行为两大类。
(1)有形财产:货物、货币与有价债券等;
(2)无形财产: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
(3)劳务:运输、保管、行纪、居间等;
(4)工作成果:技术合同中开发人员完成的开发成果等。
注意客观题的考察。可以用当事人非法占用的财产、或者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作为干扰项。
3、数量
选择数量的标准的时候,应当使用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不能适用“量词”作为数量标准。
4、质量
必须采用明确的质量标准,不能使用优质、高效这样含糊的词语作为标准。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5、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报酬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格来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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