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练习题及答案(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0:24: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三、判断题

  1、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法仅适用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2、合伙企业的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对入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答案:×
  解析: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新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可以因破产而解散。( )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是承担无限责任的,所以合伙企业没有破产的说法。

  4、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全体合伙人作出除名决议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

  答案:×
  解析: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5、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6、甲向乙借款10万元作为出资与其他2人共同建立了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期间,乙欠合伙企业贷款10万元,乙可以将其对甲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7、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

  答案:×

  解析: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另外,外商独资企业也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8、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三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答案:×

  解析: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9、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6万元、2万元、2万元设立一家合伙企业,但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甲、乙、丙三人应分别按60%、20%、20%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 )

  答案:×

  解析:对于合伙企业亏损分担比例,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而不是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10、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如债权人未能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其后不得要求清偿。( )

  答案:×

  解析: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投资人偿债,但不得超过五年。

  1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须具有中国国籍,但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一定具有中国国籍。( )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虽然都要求是自然人,但是就国籍方面的要求不同,合伙企业对此没有限制。

  12、某从事食品加工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之一A在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又入伙到另一家食品加工生产企业。A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

  答案:×

  解析: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题所述属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问题。同业竞争是《合伙企业法》所禁止的行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点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不同,不存在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前提条件。关联交易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形下,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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