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导读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0:28: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本章大纲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二)掌握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
(三)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四)了解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五)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概念


二、本章重点与难点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①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③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④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投资人既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持续偿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四)《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以及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五)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载明①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④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⑨违约责任共9项。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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