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上课讲义(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0:30: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承诺的期限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来源:www.examda.com



【例题10】:A向B以信件的形式发出要约,信件载明的日期为4月1日,当天发出,4月3日到达B,如果承诺期限是10天,那么应该从信件载明的日期4月1日开始计算10天的期限。

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



【例题11】:A向B发出要约,承诺期限为4月1日4月10日,B如果4月15日发出承诺,那么视为新要约(因为4月10日A的要约已经失效);但A及时表示同意的,那么A的行为属于承诺。


3、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例题12】:A向B发出要约,承诺期限为4月1日4月10日,B如果4月15日发出承诺,那么视为新要约(因为4月10日A的要约已经失效);但A及时表示同意的,那么A的行为属于承诺。
  如果B收到信件为4月3日,当天发出承诺,在通常情况下4月5日该信件可以到达,但信件4月20日才到达,这种情况下,该承诺是有效的,但如果A及时表示反对的,视为B对A的新要约。


(四)、承诺的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注:1、承诺可以依法撤回,但不能撤销。



【例题13】美达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2006年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Z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桌椅送至Z机关,验货后七日内电汇付款。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知Z机关收到2月6日函件。该合同的要约为( )。


A、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B、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C、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D、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答案】C


【解析】(1)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邀请;(2)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3)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属于新要约,即该合同的要约;(4)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承诺。


【例题1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是( )。


A、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C、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答案】A


【解析】(1)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撤回是指“不让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比要约先到,至少同时到。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2)要约的撤销是指“让生效的要约失效”,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生效后、对方承诺之前到达。尽管选项B可以依法撤销要约、使之失效,但要约生效在先,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选项C意味着“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4)选项D意味着“使原要约失效”,但原要约生效在先,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五)、合同的成立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定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确认书签定时合同成立。
3、实际履行原则
①.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②.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注意如果对方不接受,则合同没有成立。



【例题15】:A、B两个企业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事先约定了采用合同书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成立日期应该为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成立日期,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A向B发货,B接受了该货物,后来由于该货物的价格持续下跌,B向A提出,由于尚未签字盖章,合同并未成立,请A把设备取回。   根据实际履行原则,由于B接受了货物,因此该合同成立的。

(六)、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点:


1.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表明合同尚未订立,尚未生效。所以不能用违约责任来描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不履行合同,按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承担责任的原因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给对方造成损失。如果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需承担本责任。

3.损失与对方的不诚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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