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德勤科龙劫五处硬伤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29: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2年,当时全球“五大审计巨头”之一的安达信因陷入美国安然财务丑闻而宣告破产,引发了会计师行业的信任危机。当时的安达信执行总裁贝拉迪诺曾说:“我们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陷入这种困境的会计师事务所。”那么,位居当今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勤会不会是又一个倒下的会计师事务所呢?
  “德勤科龙门”事件发生后,记者与南京审计学院齐教授(应受访者要求,隐去全名)取得了联系,听取了她对此事的一些看法。
  “硬伤”之专家观点
  据相关媒体消息,德勤在审计科龙过程中存在5处“硬伤”。对于德勤审计科龙过程中的“硬伤”,应如何理解?在审计时,德勤何以会犯一些业内常识性错误?对此,南京审计学院齐教授一一对记者进行了解读。
  一是德勤对科龙电器各期存货及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审计时,直接按照科龙电器期末存货盘点数量和各期平均单位成本确定存货期末余额,并推算出科龙电器各期主营业务成本。
  齐教授认为,德勤在未对产成品进行有效测试和充分抽样盘点的情况下,通过上述审计程序对存货和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审计并予以确认,其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很不合理。因为按照审计准则,会计师倒轧出的应该是进入主营业务成本中的各项成本,如直接人工、原材料等;还有各项费用,如水电费等各种制造费用;并与存货变动表和损益表中的各种费用进行匹配。并且,主营业务成本是科龙电器的账上数字,不可能由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倒轧,自己计算出来。德勤混淆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这应该是一个很“低级”的错误。
  记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得知,基础的会计学教科书认为“存货监盘是一项核心的审计程序”。而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审计准则更明确了存货监管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在2002年CICPA(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写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指定教材《审计》一节还特别警告“不存在满意的替代程序来计量和观察期末存货”。
  “因为盘查库存很费时间和精力,所以有些审计者只进行象征性的抽查,这让存货监盘成为一个风险极高的审计程序。科龙虚增了这么多利润,不排除在这方面做了手脚。如果进行账实相符的核查,这种问题其实并不难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辨认出客户提供的信息到底是真是假。遗憾的是,德勤似乎并没有察觉。”齐教授说。
  二是德勤在存货抽样盘点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职业谨慎,确定的抽样盘点范围不适当,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充分。
  德勤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实施抽样盘点程序时,未能确定充分有效的抽样盘点范围,导致其未能发现科龙电器通过压库方式确认虚假销售收入的问题。实际上,科龙电器在底账上虚构出货记录,上述存货仍然封存在仓库中,只是将账面数量结存为零。而作为审计者的德勤对科龙的这一行为无动于衷。
  不曾实现的销售确认为当期收入肯定导致利润虚增。这种操作的矛盾是,表面已经实现销售的产品实际仍在仓库里。因此,利润虚增后,次年必须再行销售退回,才能做平账目。
  齐教授告诉记者,如果一项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就根本不应该被确认为收入,更不能体现在利润表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中。会计原则中不存在先确认收入,然后对销售退回计提准备的做法。
  三是德勤对科龙电器2003年度审计时,就存货已出库未开票项目向四家客户所发的询证函中,客户仅对询证函的首页盖章确认,但该首页没有对后附明细列表进行金额或数量的综述。此外,向另两家客户发询证函时,客户并没有将回函直接传真或邮寄给德勤,而是由科龙电器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收后转交德勤。齐教授说,收入的确认应该以货物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标准,一般来说仅以“出库未开票”来确认收入明显不符合会计准则。
  2002~2004年,德勤每年审计10家科龙电器分公司时,没有对各年未进行现场审计的分公司执行其他必要审计程序,无法有效确认其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的真实性及应收账款等资产的真实性。“科龙有很多分公司、子公司,组织结构相当复杂。按照审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审计风险,即审计重要性水平,来确认每年对哪些分公司进行现场审计,而不应该按照省份来划分。”齐教授说。
  余下两处硬伤分别是“科龙电器与农行广东某分支机构的票据未清算彻底,德勤对此事的审计不充分”和“德勤未就科龙电器2003年度确认对某公司30484万元销售收入的事项,对其出具的2003年度审计报告进行更正或相关处理”。齐教授指出,这些都是不符合审计常规程序的。
  是否违法是关键
  该案原告将《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起诉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齐教授据此认为,在这起案件中,首先需要界定德勤是否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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