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考试《审计》案例分析(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24: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坏账准备审计案例
(一)案例线索
注册会计师李文审计a公司坏账准备项目,在审查坏账损失时发现:
1.原w公司欠款1000万元,w公司因财务状况不佳,多年不能偿还,上年度已经董事会决定作坏账处理,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w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后,偿还原欠款中的500万元。a公司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坏账准备”。
2.该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当年全额提取坏账准备的账户有8笔,共计5000万元。其中:未到期的应收账款2笔,计2000万元;计划进行债务重组1笔,计1500万元;与母公司发生的交易1笔,计1000万元;其他虽已逾期但无充分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4笔,计500万元。
3.已逾期7年,对方无偿债行为,且近期无法改善财务状况,或对方单位已停产,近期无法偿还所欠债务2000万元。a公司在确定计提坏账比例时,仅按30%计提坏账准备。
(二)案例分析
1.会计制度规定已作为坏账处理的欠款,为全面反映欠款单位的信用程度和经济事项发生的全过程,应在收到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同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a公司的会计处理,虽对会计报表的数额未产生影响,但不属于规范的会计行为。因此,李文提请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制度规定调整原有会计分录,补记相关会计处理。
2.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9]35号文的规定:“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特别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应收款项;(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因此,a公司对计提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纠正。李文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重新计算调整有关项目数额,并将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调整情况在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反映。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李文应根据其数额的大小及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决定所表示的审计意见,并适当地予以披露。
3.根据应收账款账龄的长短提取不同的坏账准备是属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估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要关注会计估计的合理性:(1)评价会计估计所依据的数据,考虑会计估计所依据的假设;(2)检查会计估计所涉及的计算过程;(3)如有可能,将前期会计估计与这些期间的实际结果进行比较;(4)检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估计的批准情况。根据以上程序,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做出的会计估计的合理性做出最终的评价。
4.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9]35号文规定:“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还债务的,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和应收款项逾期5年以上),下列各种情况不能提取坏账准备——”。根据上述规定,注册会计师认为,a公司对上述应收款项所采取的计提比例应考虑调整提高。因此,李文应提出建议,要求被审计单位提高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并相应对有关项目数额进行调整。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审计人员应考虑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案例评价
坏账准备通常是审计的重点领域。坏账准备的审计目标一般包括: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是否恰当、增减变化记录是否完整、期末余额是否正确以及披露是否恰当等。
围绕上述目标,坏账准备的实质性测试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坏账准备的计提。主要查明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是否符合制度规定,计提的数额是否恰当,会计处理方法是否正确,前后是否一致。
2.检查坏账损失。对于被审计单位在被审计期间内发生的坏账损失,注册会计师应查明其原因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授权批准,有无已作坏账处理后又重新收回的应收款项,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检查长期挂账应收款项。注册会计师应检查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明细账及相关原始凭证,查找有无资产负债表日后仍未收回的长期挂账应收款项,如有,应提请被审计单位作适当处理。
4.检查函证结果。对债务人回函中反映的例外事项及存在争议的余额,注册会计师应查明原因并作记录,必要时,应建议被审计单位作相应的调整。
5.分析性复核。通过计算坏账准备余额占应收款项余额的比例,并和以前期间的相关比例核对,检查分析其重大差异,以发现有重要问题的审计领域。
6.确定坏账准备的披露是否恰当。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清晰地说明坏账的确认标准、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并应区分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目,按账龄披露坏账准备的期末余额。
二、商品销售收入审计案例
(一)案例线索
案例一:注册会计师张军审计a公司的销售收入时,发现a公司与子公司合作开发的光华家园3#、12#楼已开发完毕,且已通过建筑工程核验,a公司就上述楼盘的部分房屋已与购买业主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金额为人民币16000万元,且收到部分售房款计人民币10000万元,但尚未办理完毕业主入住手续。a公司的账务处理已确认销售收入10000万元。a公司在其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予以披露。为此,注册会计师张军检查了相应的销售合同、收款凭证及其会计处理,认为不能获取其他充分的证据确定该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因此,销售收入不能确认,提请a公司做相应的调整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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