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基本知识(3)
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3、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和多方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2、有偿的法律行为(如支付货物价金、为了报酬提供劳务等)和无偿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无偿委托、无偿消费借贷等);
3、诺成性的法律行为(如买卖、承揽、委托等)和实践性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借贷、寄存保管、运输等);
4、要式的法律行为(如建设工程合同)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如当事人协商);
5、主法律行为(如租赁合同)和从法律行为(如租赁合同之外的担保合同);
6、双务的法律行为和单务的法律行为;
7、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等。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有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另外,在实践中,还有以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该形式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