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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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2)
二、证券发行制度

(一)证券发行与证券市场发行人所谓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主体以筹集资金为目的,第一次将证券直接或间接销售给证券投资人的活动。包括募集、制作、交付、直接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承销、代销的一系列活动。

所谓发行人是指通过发行证券来筹集资金的法人组织。包括:

(1)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行股票,也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而且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方可以发行股票,它是股票的唯一发行主体。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但有权发行公司债券。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其他企业法人。指除了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

(5)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它们都可以成为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

(6)国家是国家公债的发行主体,由国家中央政府决定以国家名义发行债券,其发行主体就是国家。

(7)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地方公债的发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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