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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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4)
四、证券监管制度

(一)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业准则,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指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依其自律规则对证券经营者进行管理的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协助主管部门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对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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