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合同法分则(2)
二、供用电台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用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否则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用电人交付电费和违约金后,供电人应当及时恢复供电。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特征是:(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一般为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应由赠与人与受赠人为意思表示。(4)赠与合同原则上属于实践性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二)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赠与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赠与物。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对于其他赠与合同,受赠人未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不得请求交付,赠与人也无交付的义务。
2、瑕疵担保责任。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
3、损害赔偿责任。因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赠与人因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受赠人的权利。
1、接受赠与财产。
2、对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时,享有请求权。
3、对因赠与人故意隐瞒赠与财产瑕疵造成的损害以及因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赠与物的灭失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受赠人的义务是:对附义务的赠与负有按约定履行的义务。
(三)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的效力包括三种情况:(1)赠与合同采用口头形式的,赠与合同自财产交付时生效。(2)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生效。(3)赠与合同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合同才具有效力。
(四)赠与的撤销
赠与的撤销的法定事由有:(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的。(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上述三种情况,撤销权由赠与人享有,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撤销原因l年内行使方为有效。(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享有撤销权。该撤销权应于知道撤销原因6个月内行使方为有效。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