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合同法总则(1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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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合同法总则(13)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有: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末履行合同债务,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如果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相互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在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合同的制度。债务的履行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果债权人无止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权人虽应负担受领迟延的责任,但债务人的债务却不能消灭,债务人仍得随时准备履行。因此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标的物终止合同。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末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末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即债权人自愿放弃了债权,债务人的债务即被解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免除债权,债权的从权利如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一项合同申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合同的履行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例如由于甲乙两企业合并,甲乙企业之间原先订立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再如当债权人继承了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继承了债权人时,债权债务也同归于一人,合同终止。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终止的其他情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可以终止。《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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