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合同法分则(8)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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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合同法分则(8)
十、保首合同和仓储合同

(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者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的特征是:(1)保管合同是属于实践性合同。(2)保管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3)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4)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5)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管人的主要义务:1、妥善保管的义务。2、亲自保管的义务。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通知寄存人的义务。回返还保管物的义务。5、承担风险责任的义务。

(2)寄存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2、申报保管物品有关情况的义务。3、按期提取保管物品的义务。

(二)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一方为仓库营业人。(2)为双务有偿合同。(3)为提供劳务的合同。(4)为诺成性合同。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1)保管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

1、保管义务。如果在保管期间发生毁损、灭失,保管方不仅要对自己的重大过失负责,而且要对自己的一般过失负责。

2、返还义务。合同期间届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合同,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即使合同未到期,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要求提前提货的,保管人也不得拒绝,但不减收仓储费。

3、危险通知的义务。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对人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有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安全或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

4、赔偿责任。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其他义务。

(2)存货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

1、支付保管费。存货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方式、时间、地点支付保管人保管费。

2、支付费用。这些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转仓费单。

3、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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