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企业法(5)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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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企业法(5)
合伙企业法三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三)合伙事务执行决议办法

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务作出决议时,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中另有规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考生应注意:通常的做法是合伙结算期到来时,合伙企业进行年度结算,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按照合伙协议规定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按比例分担弥补企业亏损的责任。这种比例的确定方法,与利润分配比例确定方法相同。无论采用何种比例,均不得违反利润共享和亏损共担的原则和公平原则。

(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对外代表权的效益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考生应注意此条包括四个要点:1、清偿标的,必须是到期债务。2、清偿顺序,必须是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3、合伙人的所有可执行财产,均可用于清偿。4、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第四十条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考生应注意: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时,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且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是,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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