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企业法(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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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法(4)
合伙企业法二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考生应明确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第十九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因此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要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愿。

(二)合伙企业财产转让时: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考生应注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第二十五条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考生应注意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的决定权都可以被授予个别合伙人,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二)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业务和义务

权利: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第二十九条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义务:

第二十七条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三十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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