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合同法总则(1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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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合同法总则(12)
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行Hl)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2)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3)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约定解除。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包括两种情况。

1、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由于协商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协议末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协商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如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则解除合同的协议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合同仍要履行。”

2、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申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约定的解除权应当以该合同为基础。由于约定解除也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所以必须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解除的合同,当事人不得按照约定擅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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