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合同法总则(10)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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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合同法总则(10)
(3)质押。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申的财产权等财产权利作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而优先受偿。

考生要重点理解:质押与抵押有区别。

质权人有权占有出质财产,而抵押权人则不占有抵押物。

质权人享有收取孽息的权利,而抵押权人只能在法律扣押了抵押财产后才享有收取擎息的权利。

质权人享有最终独立决定拍卖或变卖质押财产的权利。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而抵押权人在与抵押人协商不成时,只能向法院提起拆讼才能实现抵押权。

质押因转移质押财产的占有而产生保管义务与相应的权利。《担保法》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员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损毁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抵押因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故也不发生保管的问题。另外,·质押担保的范围还要加上质押财产的保存费用。

质权消灭有三种情况:

因出质人清偿了债务,质权人返还质物而消灭.

质押财产已经拍卖、变卖或者质押的票据、存款单等己经兑现,实现了债权,质权也归于消灭.

因质押财产灭失而消灭。

(4)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叫留置权人。

以留置作为担保形式的,应注意以下问题:留置权只适用法律规定的合同《担保法》规定: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留置权。

留置权留置的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留置。

(5)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于合同未履行前,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应支付的规定数额以内,预先支付一定金额款项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以定金作为担保的形式应注意以下问题: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应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了解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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