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会计法(5)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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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会计法(5)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六项基本条件:一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是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是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是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是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一是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是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是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四是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会计师行使下列职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总会计师必须具备法定要求的条件。

(2)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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