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会计法(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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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会计法(3)
二、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

(1)各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1、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的内容如下:A、内部会计管理体系。B、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C、账务处理程序制度。D、内部牵制制度。E、稽核制度。F、原始记录管理制度。G、定额管理制度。H、计量验收制度。I、财产清查制度。J、财务收支审批制度。K、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L、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2.各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四项要求:A、是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B、是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C、是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D、是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单位负责人的义务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

1、单位负责人的义务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方面的义务主要有两条,一是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二是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工作,另一方面,单位负责人自己也不得非法干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方面的职权主要是,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具体的监督职权包括以下内容:

A、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B、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C、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

D、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E、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F、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G、各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H、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I、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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