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司法(4)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3: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章 公司法(4)
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比较表
项目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临时会议召开 1.1/4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提议时3.1/3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1.持有10%股权的股东请求时2.董事会认为必要时3.监事会提议时4.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的2/3时5.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1/3以上董事提议 董事长 公司法未规定 由章程规定
定期会议召开 按章程规定召集 董事会召集,一年一次 董事长,次数由章程决定 董事长,一年至少两次 公司法未规定 按章程规定
特别决议的事项(需要代表2/3表决权股东通过)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2.合并与分立3.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5.修改公司章程 1.合并与分立2.解散3.变更公司形式4.修改公司章程 无特别决议的规定,表决程序和方式由章程规定 无特别决议的规定,一切决议均须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无特别决议的规定,表决程序和方式由章程规定
主持会议者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董事长 公司法未规定 由章程规定
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记录上签名 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记录上签名 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记录上签名 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 公司法未规定 由章程规定
列席人员 未规定 未规定 监事、经理 监事、经理 未规定
董事会决议违法或违反章程时 未规定 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的诉讼 未规定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除非在表决时普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未规定
资格 无限制 无限制 六种人(《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六种人 1. 六种人2. 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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